股票代码:000909 股票简称:数源科技 公告编号:2016-12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
1.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方提供的担保。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2.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六名董事 的法定最低人数;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 1/3 时;
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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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书面要求日计算。
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
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本条删除,后续条文编号相应更改
权。公司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
4.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政策为: 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司经营资金的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没有重大投 前提下,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充
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母公司累计 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分配利润最低能满足每股分配 0.1 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
元的前提下,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调整而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 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采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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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四)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 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因。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真实合理因素。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没有重大投资或重
大现金支出计划、母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最低能满足每股分配 0.1 元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情况、发展阶段、自身经营实际、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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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
机制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情况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
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
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因特殊原因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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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充分考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
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司将积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原则上应当年进行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
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六个月。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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