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6-001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一)至 2016 年 1
月 19 日(周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9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
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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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启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234,324,6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56.8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数
234,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9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数 32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88%。
2、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2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88%。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
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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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该 项 议 案 总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数 为 234,324,600 股 。 同 意
234,3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该项议案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24,600 股。同意 32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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