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5)第 110ZA0001 号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达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
说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编制《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飞亚达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飞亚达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
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飞亚达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飞亚达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中的披露与实际情
况相符。
本报告仅供飞亚达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苏洋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志芳
中国北京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8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5,977,01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5 元,
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扣除承销 14,500,000.00 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585,499,993.55 元,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2,575,619.93 元 后 , 本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82,924,373.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
验字(2015 )第 441ZC0652 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议案文件披露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
1 飞亚达表新品上市项目 18,000.00
2 飞亚达电子商务项目 12,000.00
3 飞亚达品牌营销推广项目 10,000.00
4 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5,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合 计 60,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则不足部分由
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
资金。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以自有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6,358.39 万元,需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6,358.39 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截止日期:2015 年 12 月 22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需置换金额
入额
1 飞亚达表新品上市项目 18,000.00 18.34 18.34
2 飞亚达电子商务项目 12,000.00 1,213.74 1,213.74
3 飞亚达品牌营销推广项目 10,000.00 4,700.65 4,700.65
4 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5,000.00 425.66 425.66
5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 -
合 计 60,000.00 6,358.39 6,358.39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
度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