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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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03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业达”)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柯霓翔副总经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034 股,授予日

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授予价格为 6.38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

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

票为众业达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众业达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1 人,激励对象人

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占激励计划草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案及摘要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

日公司总股本

) 的比例

的比例

1 殷涛 副总经理 152,368 3.28% 0.033%

2 裘荣庆 董事、副总经理 169,298 3.65% 0.036%

1

3 翁建汉 董事、副总经理 152,368 3.28% 0.033%

4 杨松 副总经理 152,368 3.28% 0.033%

5 柯霓翔 副总经理 112,034 2.41% 0.024%

6 林雄武 副总经理 51,862 1.12% 0.011%

7 陈健荣 副总经理 29,158 0.63% 0.006%

8 林甦琳 副总经理 26,714 0.58% 0.006%

副总经理、董事

9 张海娜 23,688 0.51% 0.005%

会秘书

10 陈雷 财务总监 28,000 0.60% 0.006%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897,858 19.35% 0.194%

核心骨干员工(51人) 3,386,099 72.98% 0.730%

预留部分 356,043 7.67% 0.077%

总计 4,640,000 100.00% 1.000%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6.38 元/股。

5、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

分四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日起至

第1个解锁期 10%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日起至

第2个解锁期 20%

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日起至

第3个解锁期 30%

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当日起至

第4个解锁期 40%

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锁期内,就当

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

未按期限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

2

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5-2018 年四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锁期 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1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10%

第2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20%

第3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30%

第4个解锁期 相比2014年,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40%

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

得为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股票份

额由公司统一回购后予以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分年考核,核算

个人绩效考核得分。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达到 60 分(含)为及格,考核结果为及

格的,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当期绩效总分值与实际应解锁比例的

乘积所得的比例进行解锁,低于 60 分(不含),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

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则对

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若

解锁期内的任何一期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完全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3

象仅可就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比例部分申请解锁,当期剩余所

获授的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予以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

核查意见。

2、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4、2015年7月23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8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5年8月

21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4,171,923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因于2015年6月10日减持公司股票100,000股,即

在本次授予日2015年8月21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暂

缓授予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2015年9月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过程中,激励对象姚松林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限制

4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由4,171,923股调整为4,129,527股,授予人数不

变,仍为60人,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

6、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柯霓翔

副总经理授予限制性股票112,034股,授予日为2016年1月18日,授予价格为6.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情况的说

由于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2015

年 8 月 21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自其

5

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后授予。

本次向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数量及价格一致。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自查,参与激励的柯霓翔副总经理在本次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众业达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众业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

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16 年 1 月 18 日。

4、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为 6.38 元/股。

5、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1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034 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 公司总股本的

) 的比例 比例

1 柯霓翔 副总经理 112,034 2.41% 0.024%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

票的授予对公司的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

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在 2016 年—2020 年将按照各期限

6

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

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授予 112,034 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 28.72 万元,对

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项目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限制性股票的摊销成本(万元) 13.63 8.59 4.64 1.82 0.05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因于2015年6月10日减持公司股票

100,000股,即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15年8月21日前6个月存

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自其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后授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的股

票限购期已满,并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柯霓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7

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1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柯霓翔副

总经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034 股。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因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减持公司股

票 100,000 股,即在授予日 2015 年 8 月 21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自其减持公司股票

之日起六个月后授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缓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已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

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2、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向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

价格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数量及价格一致。

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向柯霓翔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8

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柯霓翔作为授予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8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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