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上述三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众业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核实后,形成核查意见如
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因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减持公司股
票 100,000 股,即在授予日 2015 年 8 月 21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自其减持公司股票
之日起六个月后授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缓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已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
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2、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向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
价格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数量及价格一致。
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张颖 王锡鹏 郑绍奕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