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众业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因于2015年6月10日减持公司股票
100,000股,即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15年8月21日前6个月存
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自其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后授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理的股
票限购期已满,并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激励对
象柯霓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1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柯霓翔副总经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034 股。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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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爱东 康从之 姚明安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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