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3: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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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形式购买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投资”)、金波、吴向

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

陈婥婷、张伟、蒋新芝、蔡华杰、傅颖盈、罗丽萍、王钧、邹红艳、陈菲、徐忠

明、邢益平、孙追芳、钱薛斌及郭和平(以下合称“资产出售方”)合计持有的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或“标的公司”)48%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经讨论后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

业”),该公司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资产出售方、标的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害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

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

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1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远大物

产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远大物产全

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

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

(四)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

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远大物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

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

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 华

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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