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力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沂源新奥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其
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
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
司上述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
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孙琦铼、蔡弘、顾维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