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19 0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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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均能

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认真审阅公

司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包头市丰汇包装

制品有限公司和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我们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收购包头市

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沂源新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 经认真审议,我们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上述交易相关议案时

履行了法定程序。上述交易系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就《收购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沂源新奥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

收购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 6001 号和中

水致远评报字[2016]第 6002 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沂源新奥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和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定价参考依据。公

司同时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沂源新奥塑料制品

有限公司和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16)第 0028 号和上会

师报字(2016)第 0029 号。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

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4、本次收购能够有效解决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

药玻同业竞争问题,并消除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沂源新奥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药玻及其子公司包头市康瑞药用玻璃包装

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依法规范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关于收购包头市丰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和沂源新奥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 孙琦铼、蔡弘、顾维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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