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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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02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发出,

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道洪

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会议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根据经营发展的

需要,拟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贷款金额 1 亿元人

民币,贷款期限 2 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

拟对上述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

理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为确保本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并有效控制各方风险,中关村担保要求公司对前

述担保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先生为其提供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

纳的评审费、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

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该议案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www.cninfo.com.cn)。

二、《关于无偿受赠神雾集团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权的议案》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将其拥有的与公司电石生产业务相关的 6 项专利权与 29 项专利申请权无偿赠与神雾环

保,以增强公司技术优势。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吴道洪先生、金健先生、高章俊先生、XUEJIE

QIAN 先生、席存军先生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该议案以 4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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