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王会青签订<收购广西新鸿基汇东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南宁凤岭医院项目的意向书>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南京银
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昂科免疫公司签署项目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及《关于
同意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筹划的重大投资事项,其内容包括收购广西新鸿基汇东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股权暨南宁凤岭医院项目、子公司南京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昂科
免疫公司项目合作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上事项涉及
金额已达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2、本次交易对象与银河生物不存在关联关系,决策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的
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利于银河生物拓展相关医疗、生物医药领域,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加快公司战略转型步伐,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结
合本次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估算,本次交易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同意公
司将该事项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201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