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二六三网络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二六三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87号)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61,635,220
股,发行价格为12.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83,999,998.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18,766,878.14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5,233,120.26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1255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
本次拟募集资金拟投入如下项目: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1 全球华人移动通信服务项目 42,500 42,500
2 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 34,000 34,000
合计 76,500 7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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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拟由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
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和上海二六三通信有限公司
两个实施主体。
上海二六三通信有限公司是二六三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忻卫敏。公
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注册号:310109000612227;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6278室;注册资本:3,000
万元;营业期限:2012年12月3日至2062年12月2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
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
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物业管理;销售通信设备
及相关产品(除卫星地面接收装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传真存储
转发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募投项目之一
“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是通过整合三大运营商的固网话音、移动话音、宽
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基础通信资源,构建企业云通信基础架构服务(IaaS);
根据企业自身需要提供统一通信资源管理、统一支持服务、统一帐务结算、通信
安全管理、通信行为分析管控等增值服务;通过构建企业云统一通信平台服务
(PaaS),为企业提供丰富的企业通信功能,涵盖基础话音、数据、视频、会议、
协同、存储、共享等企业通信的各种应用场景。结合以上项目需求,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 “企业云统一通信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拟由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
有限公司一个实施主体,增加为北京二六三企业通信有限公司和上海二六三通信
有限公司两个实施主体。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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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
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对此次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
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
体事项;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关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
设内容和方式,不会对项目投入、经济效益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4、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
集资金使用,督促公司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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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二六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宜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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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耀坤 赵 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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