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关于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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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16—006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吴一彬、张晓丹、包典、罗鹏、麦卫冲、

徐雷、崔冬青、廖海波八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1,025 股,占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798,420,393

股的 0.0352%。

2、针对 2013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3.376 元/股,

2015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本次回购价格仍为授予价

格 7.12 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本次回购的依据

(一)2013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二六三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

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14 年 1 月 13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4 年 2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

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4 年 2 月 13 日。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工作。

(二)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就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事项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

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9 月 18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5 年 9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

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工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依据

2016年1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决定回购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吴一彬、张晓丹、包典、罗鹏、麦卫冲、

徐雷、崔冬青、廖海波八人所持281,025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5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上述八人所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1,025股进行回购。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依据

(一)调整依据

根据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规定“若限制性

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和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规

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实施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41,22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66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1650 股。根据 2013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第一次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 5.244 元/股。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82,238,78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股份回购价格调整过程如下:

P=(P0-V )/(1+N)= (5.244-0.18)/(1+0.5)=3.376 元

其中,P0 为第一次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比例;P 为本次回购价格;

因此,针对 2013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3.376 元/

股,2015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本次回购价格仍为授

予价格 7.12 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上述八 人支付回购价款共计 1,135,940.4

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本次回购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202,015,379 25.30 281,025 201,734,354 25.28

(或非流通股)

01 首发后个 22,264,153 2.79 22,264,153 2.79

人类限售股

02 股权激励 15,726,756 1.97 281,025 15,445,731 1.94

限售股

03 首发后机 39,371,067 4.93 39,371,067 4.93

构类限售股

04 高管锁定 124,653,403 15.61 124,653,403 15.62

二、无限售流通股 596,405,014 74.70 596,405,014 74.72

其中未托管股 0 0.00 0 0.00

三、总股本 798,420,393 100.00 281,025 798,139,368 100.00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吴一彬、张晓丹、包典、罗鹏、麦卫冲、徐

雷、崔冬青、廖海波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上述八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符合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吴一彬、张晓丹、包典、罗鹏、麦卫冲、徐雷、

崔冬青、廖海波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上述八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符合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

购。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二期解锁期限;公司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

划中所规定的第二期解锁条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

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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