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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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变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

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三变科技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

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为三变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周发展、奇虎三六零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富恒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光

启松禾超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成栋、周汉宇、陈钦奇、罗雷、

汪博涵、汤爱民、昆山分享、廖凯和许丽红持有的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方银谷”)100%股权。

南方银谷是国内领先的地铁互联网场景运营商,主营业务为地铁移动互联网

的构建及运营,属于基于地铁场景的移动互联网行业,涉及的具体细分行业包括

商业 Wi-Fi 行业、移动互联网广告行业、应用分发行业、移动互联网游戏行业等。

南方银谷所属的移动互联网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应归类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属的“互联网和相

关服务”(I64),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

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

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

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

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范畴。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三变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输变电设备制造,根据证监

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

拟收购的三变科技主要从事地铁移动互联网的构建及运营,属于基于地铁场

景的移动互联网行业,涉及的具体细分行业包括商业 Wi-Fi 行业、移动互联网广

告行业、应用分发行业、移动互联网游戏行业等。南方银谷所属的移动互联网行

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应归类为“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属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

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

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

市。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

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关于《重组管理办法》对于收购人的认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前述收

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德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 16.61%的股

权,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3.42%的股权,三变集团

持有上市公司 6.19%的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卢旭日及其控制的正

德投资、周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成栋、三变集团互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任

何一方均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单独支配公司行为。上述任何一方

均不能单独控制上市公司,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收购人的认定,因而不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中借壳的认定条件。

四、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因此,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

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

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高魁 王冠鹏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贺南涛 刘进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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