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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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6]第 5 号

致: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毛献萍律师、陈凡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 339 号广东鼎

创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

及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决议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6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 339 号广东鼎创投资有限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

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62390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 %,

2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认证。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的计票和监票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统计完毕后即于大会现场公布了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结果。

对于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390,905 股,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其中: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2,390,90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5000 股。

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3

二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董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4

(本页无正文,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林泰松 律师 毛献萍 律师

见证律师:

陈 凡 律师

2016 年 1 月 1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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