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1-00043
号);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人民币103,006,318.37元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争鸣) (陈爱珍) (张维)
2016 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