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良 友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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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特迪瓦投资项目备忘录有效期之核查法律意见书
致: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在科特迪瓦投资项目备忘录的有效期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客观情况导致备忘录中的最终协议签署时间延期。
根据我国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第七条规定,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为商务部实行核准管
理的国家,而非备案管理。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科特迪
瓦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公司在申请向科特迪瓦境外投资时,商
务部实行核准管理,公司需通过地方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
部提出申请,而不能在地方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核准,从而
增加了公司科特迪瓦境外投资的申请时间和审批流程。目前,公司
已取得了我国商务部核准并颁发的境外投资证书。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51 号银河国际大厦 1506 室 邮 编:110013
Tel:024-22529906 Fax: 024-225299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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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科特迪瓦均积极推进项目,双方仍继续履行备忘录
的相关义务。
虽已超过备忘录中的时间,但双方仍按备忘录约定的相关义务
履行,双方在事实上修订了备忘录中三个月有效期的约定。根据公
司提供的,科特迪瓦出具的谅解备忘录说明中称:备忘录有效期延
长至最终合作协议的签订。
三、结论意见
公司与科特迪瓦住建部签署的备忘录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
及除有效期以外的约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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