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进行仔细审核,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与关联方杨生哲、镇江天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天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
核准登记为准)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等
环境治理方面进行市场开发和拓展,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正文,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