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燃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08: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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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收购资产进行补充评估事项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的意见的议案》、《关于更新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果,本次交易涉及的两家标的公司股权的合计评估值为 64,389.43

万元,较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定价基准日的合计评估值 64,070.43 万元增值

319.00 万元,不存在重大差异,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作价构成实质影响。

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所

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适当,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价格系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合理、

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实施了回避表决。因此,此次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已充分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进行补充评估的相

关事项,同意公司继续根据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结果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 莉、钟 彦、曾勇华

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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