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医药: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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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8 证券简称:柳州医药 公告编号:2016-004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的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

定性。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15 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

大影响。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项目中的“医院供应链延伸服务项目一期”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主体,拟在广

西壮族自治区内 15-20 家三甲医院和 30-50 家二甲医院实施。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与 3 家二甲医院签订现代医药物流延伸服务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其中公司与桂林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二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情况已在

2015-067 号公告中进行披露,现将 2015 年度公司与其余两家二甲医院签订战略

合作协议情况集中披露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柳江县人民医院

类型: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桂生

与上市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2、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类型: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

法定代表人:韦物

与上市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2015 年 11 月 1 日与柳江县人民医院、大化

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柳州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项目中的“医院

供应链延伸服务项目一期”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 15-20 家三甲医院和 30-50

家二甲医院实施。公司与柳江县人民医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签署的战略

合作协议是“医院供应链延伸服务项目一期”的内容之一,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柳江县人民医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乙方: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实施内容

为实施本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提供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链管理平台建设、院内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和药

房自动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

2、通过软件系统研发和药库电子标签应用,实现药库供应链智能化管理;

3、依据医院的需求提供门诊药房、急诊药房智能化管理解决方案;

4、通过软件系统研发和智能化设施设备的投入,实现医院药品智能化管理;

5、医院零库存管理实施和医院物资智能化管理;

6、与实施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实施标准

本项目实施的技术标准由乙方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三)项目资产及权属

1、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购置和使用的存放于甲方场所的有形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机器设备等),所有权均归乙方,项目合作期限届满,乙方有权处置用于

本项目的所有有形资产;

2、双方同意乙方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乙

方可以将该等知识产权用于其他项目,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系统

或软件,不必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本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使用的产品包含第三方知

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双方均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和编制本项目资产清清单(包括

有形和无形资产),并建立资产台账,在合作期限内定期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

并及时登记资产变化情况。

(四)配送服务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双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

1、公司与柳江县人民医院约定:公司对柳江县人民医院使用药品实行唯一

配送模式。

2、公司与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约定:公司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享有优先配送的权利。配送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费用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另行协商确定。

(五)生效及合作期限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2、本项目合作期限为五年,乙方按约定完成本项目,并在合作期限内向甲

方提供配送服务。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及履行过程中,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乙方的实施本项目出具的方案享有建议权;

(2)对乙方实施本项目过程中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3)合作期限内有权使用乙方为本项目实施购置的资产;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本协议生效后及履行过程中,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项目实施进度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资料、信息和

数据,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为乙方实施本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现场工作人

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3)在合作期限内,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所有的用于本项目的资产,由于

甲方不当使用造成乙方资产发生毁损的,甲方应及时负责维修或赔偿;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及履行过程中,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获取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必要资料、信息和数据;

(2)自行设计本项目方案,并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本协议生效后及履行过程中,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和数据保密;

(2)谨慎使用和保管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甲方财物;

(3)系统上线运行后对甲方员工进行必要培训;

(4)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解决甲方运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技

术障碍。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应当向乙方支付实

施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并以原值购买乙方投入的全部软硬件设施,并向乙方支付本

项目全部费用的 30%作为违约金。

2、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造

成另一方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九)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商务、财务、客户资料

等信息内容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

露。

2、任何一方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要求而披露本协

议内容或本协议履行的相关事项,均不构成违反保密约定。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

须以书面进行,并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加强、巩固与医疗机构的持续稳定合

作关系,提升客户粘性。同时能充分发挥自身药品管理优势和现代物流技术优势,

以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战略转型——即由传统单一的配送

商逐步转向综合性医药物流服务供应商,以有效应对医药流通行业未来的“服务

竞争”趋势。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

的战略性、框架性约定,该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另行签订相关合作合同。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

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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