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芝 堂: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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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2 年 8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 9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16 年 1 月 1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适应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营销战略、重大投资、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营销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发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出席会议

或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的行为即表示该委员同意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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