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1 证券简称:双箭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箭股份”)于2015
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
于核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890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名特定对象发行7,750万股
新股,每股价格6.14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7,585.00万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13,945,424.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61,904,575.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2016年1月14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健验[2016]8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6年1月14日,
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民生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双箭股份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601678969,截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46,585.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双箭股份“通过增资及收购的方式,取得增资后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58%股份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双箭股份可以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
金。双箭股份承诺定期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银河证券。双箭股份存单不得质押。双箭股份需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2、双箭股份、民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双箭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双箭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双箭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双箭股份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对双箭股份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双箭股份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敬林、徐子庆可以随时到民
生银行查询、复印双箭股份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双箭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双箭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双箭股份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
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双箭股份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双箭股份、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双箭股份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双箭股份、民生银行、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河证券督导
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