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认为:
(一)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列入本次《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核查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