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
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
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
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承良 于建青 柳喜军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