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19: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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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洲律师、李

明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二届

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正海

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

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按《通知》的

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曲祝利先生主

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 月 8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4,261,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3012%。其中,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2

269,383,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54%,其均为截止

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

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78,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 审议《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2、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公司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秘波海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曲祝利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王庆凯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赵军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迟志强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张建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3

2.2 选举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殷承良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于建青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柳喜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许月莉女士为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全杰先生为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通过了由董事会提出的《通知》载明的议案,会议投票由本所律

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

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4,238,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916%;反对 23,000 股,占出

4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50,01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6%,反对 23,00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

式,选举秘波海先生、曲祝利先生、王庆凯先生、赵军涛先生、迟志

强先生、张建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殷承良先生、于

建青先生、柳喜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公司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秘波海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263,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8%。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5,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 100.0458%。

2)选举曲祝利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97%。

3)选举王庆凯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97%。

4)选举赵军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97%。

6

5)选举迟志强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97%。

6)选举张建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97%。

2.2 选举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殷承良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20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20,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577%。

7

2)选举于建青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78%。

3)选举柳喜军先生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578%。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许月莉女士、全杰先生为公司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

表监事梁靓女士共同组成公司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许月莉女士为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8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8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01,3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871%。

3.2 选举全杰先生为公司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4,152,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4%。不少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964,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8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9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建洲

律师:

李明臣

法定代表人:

程德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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