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
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
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我们听取了公司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调整相关情况的介绍,并进行
了审慎分析,本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在公司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范围内(房屋建筑物 20-30 年,机器设备 10-14 年),符合生
产经营实际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关于调整收购山西兰花集团芦河煤业有限公司、兰花沁裕煤
矿有限公司股权价款支付进度的议案
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现金方式
收购山西兰花集团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下称“东峰煤矿”)所持有的山
西兰花集团芦河煤业有限公司(下称“芦河煤业”)51%的股权,收购对
价为 26,937.22 万元;同意收购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下
称“莒山煤矿”)所持有的山西兰花沁裕煤矿有限公司(下称“沁裕煤
矿”)53.2%的股权,收购对价为 51,654.65 万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与本次股权收购事项相关的包括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资产交割、工商
变更等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本次同意将股权价款支付进度由原来的 70%调整为
90%,待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支付剩余的 10%。我们认为,本次股权
价款支付进度的调整主要基于山西省政策性原因和企业实际情况,是
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在股权收购价款总额内对支付进度的调整,我们
同意按上述进度分别向东峰煤矿、莒山煤矿支付对芦河煤业、沁裕煤
矿的股权收购价款。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