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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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18 号

致: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长航凤

凰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第二十九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长航凤凰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15 年 12 月 31 日,长航凤凰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和《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在股权登记日

持有长航凤凰股票的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汉口民权

路 39 号汇江大厦 1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德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查验,长航凤凰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航凤凰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航

凤凰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长航凤凰董事会。

经 查 验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共 计 1,208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208,370,072 股,占长航凤凰股本总额的 20.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181,015,974 股,占长航凤凰股本总额的

17.8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07 人,代表股份

数 27,354,098 股,占长航凤凰股本总额的 2.7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长航凤凰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航凤凰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长航凤凰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及表决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议案一:关于设立武汉长航新凤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记名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设立武汉长航新凤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 181,681,450 股,反对 26,640,022 股,弃权 48,60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7.19%。

3

议案二: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81,598,277 股,反对 26,669,295 股,弃权 102,50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7.15%。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81,597,077 股,反对 26,708,695 股,弃权 64,30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87.15%。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三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航凤凰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航凤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长航凤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崔 白

2016 年 1 月 15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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