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1.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拟聘任为公
司高管人员的管美丽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现
象。
2.管美丽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其本人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管美丽女士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管美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许连义 谭建荣 王光明
2016 年 0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