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9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董事发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董事 5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卢元健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全票通过了以下决
议:
一、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认真
逐项对照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分别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
与保荐机构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发行对象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5 名(含),
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1、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
提下,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
定并公告选择下列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
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含 3,000 万股)。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
询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后发行数量。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持股期限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如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则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如本次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
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则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 50,000 50,000
2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 10,000
合 计 60,000 60,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
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
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
(十)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请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审计机构对此出具的鉴证
报告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请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
案》。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确定包括发
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及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券监管
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
案作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授权董事
会、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选签署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合同和协议,
并履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
记备案手续等;
4、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选签署、修改、补充、递
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
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5、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6、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7、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8、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