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6年1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0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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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0 年 2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4 月 17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1 月 14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

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配合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

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自身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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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出售;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

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或行政处罚;

(十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及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正式公开前直接或者

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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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公司的保荐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业务经办人,为公司的证券

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七)上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及时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文件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登记。如内幕信息事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提醒各有关方做好各自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提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及时登记、报送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登记、报送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其他发起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单

位或人,应登记、报送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事项至少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获知内幕信息的地点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档案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每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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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此

之外,仍应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记录行政管理部门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由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分公司)或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首先控制知情人范围,在重大事项发生当日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持

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本制度规定记录知情人档案,提醒知情人履行保

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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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防止文件丢失和信息泄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罚结果向中国证监会

河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罚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

幕交易。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河北

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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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 获知内幕 获知内幕 获知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属单位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

1、获知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文件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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