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0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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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6-001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

对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5】第 69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项

提出了关注:

“你公司 2015 年 7 月 1 日披露《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汉参种植”)与辽宁天士力森涛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森涛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

同总额为 1.058 亿元。2015 年 12 月 21 日,汉参种植与森涛参茸签

订关于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将除森涛参茸变更后所需的 35 吨人参

切片外的其他 65 吨人参切片全部收回。2015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

披露了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并确认上述变更冲回 2015 年度已确认

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次销售收入的冲回将影响公司 2015 年度

销售收入 6,265.49 万元。”

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核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

下:

1、请你公司结合森涛参茸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采购用途、

经营状况等说明该项购销合同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公司是否采取

了必要及有效的措施对该合同的合理性及有效执行予以保障。

回复:辽宁天士力森涛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涛参

茸”) 注册资本 3000 万人民币,是由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张涛、王德海和徐坤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森涛参茸 51%的股权。森涛参茸占地面积 300 亩,现有职工 123

人,主营业务为中草药种植、采购、销售,食品生产销售、土特产

品、粮食加工、销售。该公司具有现代化的厂房和先进的生产设备,

经营状况良好。2015 年度森涛参茸实现销售收入约为 21,400 万元,

主要来源为人参相关产品的销售。森涛参茸采购公司人参切片的主

要目的是在对所采购人参切片进行包装加工后,对外进行大宗销售。

公司与森涛参茸从前期沟通接洽到最终签订销售合同历经 1 个

多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对森涛参茸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和调

研,同时通过与森涛参茸的多轮谈判和公司内部的多次讨论,公司

最终确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事宜是合理的,且具备履行合

同的能力,能够保证采购事宜的有效执行。为此,双方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

2、本次销售退回的原因与合理性、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公

司在确认销售收入、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

以及该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请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

回复:2015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森涛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

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 10,580 万元。而后,森涛参

茸因公司发展规划调整,将近期的销售方向调整为以销售林下参为

主,同时森涛参茸结合其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需求,拟减少人参切

片的采购量。为此,森涛参茸于 2015 年 12 月向公司提出拟对原合

同采购内容进行变更。森涛参茸作为公司 2015 年度人参产品销售的

第一大客户,公司为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

协商,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

的约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 100 吨变更为

35 吨,采购金额由原来的 10,580 万元变更为 3,500 万元。就补充协

议中的采购数量较原合同减少的 65 吨人参切片,公司已做销售退回

处理,本次销售的退回将影响公司 2015 年度销售收入 6,265.49 万

元,影响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 1,900 万元。受本次销售退回影响,

公司预计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低于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已披

露的业绩预计。

根据 2015 年 6 月 27 日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人

参切片的交货地点为通化快大冷库,验收标准为在货到后 1 日内提

出异议,过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已

将全部货物运抵双方指定的通化快大冷库,交给了森涛参茸,且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收到森涛参茸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

为此公司就该笔交易全部确认了销售收入,同时全部结转了销售成

本。该笔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相关规定。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与森涛参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

约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 100 吨变更为 35

吨,较原合同减少 65 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森

涛参茸退回的 65 吨人参切片,并验收入库。为此,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冲回了 65 吨人参切片在 2015 年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

本。该笔销售退回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

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森

涛参茸本次退回公司已销售产品的原因是合理的。虽然本次的销售

退回对公司 2015 年度的销售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未对公司造

成资产损失。公司同意与森涛参茸签订补充协议是从保持长期合作

关系的角度出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在该笔交易实施过程中,确认销售收入、

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

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证公司和广大

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你公司于 12 月 21 日签署了相关协议,但迟至 12 月 31 日才

予以披露,请说明原因,并说明在这期间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如有)

以及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回复:公司虽然在 2015 年 12 月 21 日已与森涛参茸签署了《补

充协议》,但由于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对公司影响较大,货物较多,

公司本着审慎的态度,在双方完成对退回 65 吨人参切片的清点、分

类、运输、验收入库等工作,以及财务处理等一系列补充协议约定

的事宜后,公司就签订补充协议的相关事宜及时予以了公告。

在补充协议签署日至公告日期间,公司积极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缩小知悉该事宜的相关知情人范围。截至公告日,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人参销售负

责人。

虽然《补充协议》的公告日与签署日时间略有差异,但公司目

的是为了保证该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同时,因补充协议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公司在

双方履行完补充协议约定后,及时发布了公告。为此,公司认为该

事项披露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工作中将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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