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15 05:10: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0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

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执

行裁定书》(2015)黔高执字第 34-1 号],裁定如下:终结省高院(2015)

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省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

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办公楼、厂房、股权等财产。因上述财产均

为轮候查封,现阶段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

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19 号

和临 2015-028 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省高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

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省高院继续执行。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执字第 34-1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盘江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