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0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
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执
行裁定书》(2015)黔高执字第 34-1 号],裁定如下:终结省高院(2015)
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省高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
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办公楼、厂房、股权等财产。因上述财产均
为轮候查封,现阶段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
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的起诉、判决等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19 号
和临 2015-028 号。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省高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省高院(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
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请求省高院继续执行。
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视被执行人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定。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该案后续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执字第 34-1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