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函

来源:上交所 2016-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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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伟顺先生、肖会明先生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增补吕伟顺先生、肖会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日常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数额较大的短期闲置资金和公司暂时闲置的银行借款及

部分已发行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金投资银行保本

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

项。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续

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方新

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签《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和《商

品房代销合同书》,是为了促进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

有房地产项目尾房的销售,有利于该公司回笼资金。上述日常关联交

易系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没有损害

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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