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15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嘉勇 张力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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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