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中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2016年1月11日,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收到了董事会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吉
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
第 692号)。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2015年7月1日披露《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你
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集安益盛汉参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汉参种植”)与辽宁天士力森涛参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涛
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1.058
亿元。2015年12月21日,汉参种植与森涛参茸签订关于上述合同的补充
协议,将除森涛参茸变更后所需的35吨人参切片外的其他65吨人参切片
全部收回。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了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并确
认上述变更冲回2015年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次销售收入
的冲回将影响公司2015年度销售收入6,265.49万元。”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监管关注函的要求,
经认真核实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本次销售退回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2015年6月27日,公司与森涛参茸就人参切片的销售签订了《产品
购销合同》,合同总额为10,580万元。后因森涛参茸发展规划调整,将
近期的销售方向调整为以销售林下参为主,同时森涛参茸结合其目前的
1
生产经营情况需求,拟减少人参切片的采购量。2015年12月,森涛参茸
向公司提出拟对原合同采购内容进行变更。该公司作为公司2015年度人
参产品销售的第一大客户,公司为维护与主要客户长期的合作关系,与
森涛参茸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
约定,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100吨变更为35吨,
采购金额由原来的10,580万元变更为3,500万元。就补充协议中的采购
数量较原合同减少的65吨人参切片,公司进行了销售退回处理。本次销
售的退回将影响公司2015年度销售收入6,265.49万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森涛参茸本次退回公司已销售产品的
原因是合理的。虽然本次的销售退回对公司2015年度的销售收入产生了
一定的影响,但未对公司造成资产损失。公司同意与森涛参茸签订补充
协议是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
求,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在确认销售收入、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
确认原则,以及该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5年6月27日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人参切片
的交货地点为通化快大冷库,验收标准为在货到后1日内提出异议,过
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已将全部货物运抵
双方指定的通化快大冷库,交给了森涛参茸,且截至2015年6月30日,
公司未收到森涛参茸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为此公司就该笔交易全部确
认了销售收入,同时全部结转了销售成本。
2015年12月21日,公司与森涛参茸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森涛参茸本次采购人参切片的数量由原来的100吨变更为35吨,较原合
同减少65吨。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森涛参茸退回的65吨人
2
参切片,并验收入库。为此,公司于2015年12月冲回了65吨人参切片在
2015年度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在该笔交易实施过程中,确认销售收
入、处理销售退回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并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证公司和广大股东的
利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
刘 权 常秋萍 吕桂霞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