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欣丝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致歉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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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4 证券简称:嘉欣丝绸 公告编号:2016-002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凯

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喜雅”)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凯

喜雅违法减持嘉欣丝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

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凯喜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凯喜雅作为持有嘉欣丝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15 年 4 月 8 日至 2015

年 5 月 28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嘉欣丝绸股份

25,005,237 股,占嘉欣丝绸已发行股份的 6.34%。2015 年 5 月 28 日,凯喜雅减

持股份累计达到 5%以后,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嘉欣丝绸股份,

而是继续卖出嘉欣丝绸股份,截止 5 月 28 日,凯喜雅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

数为 6,977,454 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金额为 98,749,305.1 元。

凯喜雅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嘉欣丝绸股份的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

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

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违法减持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占违法减持的数额比例较大,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凯喜雅从轻处罚的请求,我

会酌情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凯喜雅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例减

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凯喜雅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

告,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

3、对凯喜雅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凯喜雅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 47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510 万元;对凯喜雅超比例减持

未披露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凯喜雅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

为的相关责任人处以 16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36 万元。

二、股东致歉

凯喜雅就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向嘉欣丝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

发生。凯喜雅将以此为诫,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理解,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合法合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情况说明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后,凯喜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嘉欣丝绸股份,合计增持 3,499,90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7% 。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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