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
细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安徽盛运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后,独立董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满
足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进行融资向银行贷款,该公司信誉及
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后,独立董
事发表书面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此次聘任郑凤才先生、董江华先生、赵晓阳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姜鸿安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
符合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郑凤才先生、董江华先生、赵晓阳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姜鸿安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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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