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董事会审议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16年1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序 担保债务 担保方
担保债权人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号 余额 式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 13,400 万 连带责
1
司上海分行 司 有限公司 元 任保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12,800 万 连带责
2 上海城光置业有限公司
司上海分行 司 元 任保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上海湘海房地产发展有 14,800 万 连带责
3
司上海分行 司 限公司 元 任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14,500 万 连带责
4 上海湘南置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司 元 任保证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连带责
5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1,120 万元
司 任保证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16,500 万 连带责
6 上海城光置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司 元 任保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上海湘骏置业发展有限 75,000 万 连带责
7 任保证
司上海市杨浦支行 司 公司 元
三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连带责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湘海农资产管理 99,950 万 任保证
8
司 上海湘盛置业发展有限公 有限公司 元
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 上海中鹰置业有限公司 13,860 万 连带责
9
司上海分行 司 元 任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天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 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 1,337.32 连带责
10
龙支行 限公司 司 万元 任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 沈阳和光电子技术有限 210.91 万 连带责
11
行 限公司 公司 元 任保证
其中第10、11项系依据此前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重组各方所签署的重组协议
(2009年),需由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债务。
三湘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未对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除前述重大资产
重组前需由西藏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债务外,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湘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湘鼎置业为三湘股份持有 100%股权之全资子公司,湘鼎置业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对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担保事项不存在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且
湘鼎置业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抵押。因此,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
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丁祖昱 石磊 郭永清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