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迪乳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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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

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已经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

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且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5、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

将择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项。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7、 本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过对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候选人简历的认真审查,我们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所规定的情况,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同时,

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

能。我们同意选举陈双双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8、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河

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以下简称

“回报规划”)。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昆冈 黄新民 田梦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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