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
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任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
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2、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不包
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在控股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
酬制度规定领取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董事、监事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依据其行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基本薪酬。不在
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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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
2、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
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3、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不领取监事薪酬。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根据
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
钩;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根据每年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情况,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
事长参照本项奖励规定执行。
第七条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每月发放一次,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公司担
任双重以上职位的,其薪酬标准按担任的职务报酬孰高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
核管理机构。
第九条 根据公司每年净利润实现情况及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销售收入的增加、公司净利润的增加、公司研发成果和专
利数量的显著提升、公司取得经营领域内的特许经营许可等突出贡献,经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决定,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公司管理层给予一定的奖励。
年度奖励数额确定方式如下:在完成年度净利润增长的前提条件下,每年计提的
奖励数额不超过当年度净利润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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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包含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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