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独立董事杨汉明先生和邹光明先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
议文件,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建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曹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候选人符合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曹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
异议后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联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为了解决安华公司所属安华酒店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湖
北安华大厦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公司”)提供人民币 450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
一年,借款年利率 8%,以满足其正常经营所需。
根据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金额
450万元的借款,是为了解决安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帮助其所属安华酒店
正常运营,上述借款事项是必要的;与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借款相对应,安华公
司的股东湖北省公安厅招待所已同意将其位于武昌火车站附近、营业面积约1495
平方米的安华商务酒店,无偿提供给安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归安华公司所
有,本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基本是公平和对等的;上述借款事项风
险较小、对本公司的影响较小,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安华公司提供450万元的借款。
独立董事张建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
张建华 杨汉明 邹光明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