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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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04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35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的要求,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中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

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在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报

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

回复》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收

到《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后,立即与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高德红外”、“公司”、“本公

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司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问题专门

整理了尽职调查清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认真核实与回复,并结合发行人

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内容以加粗

标示)。

现对反馈意见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答复如下,本答复中简称与《尽职

调查报告》(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请审阅。

一、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本次认购对象之一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2)

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3)合伙人

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4)申请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

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

(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

系等情况;(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

合伙资金募集到位;(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

任;(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

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

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合伙企业作为认购对象的适应性

(1)作为认购对象的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

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

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的设立目的仅在于参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002414)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认购,而不从事其他任何对外投资和实际经营业务;其认购资金均来源

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根据《合伙协议》,北京诚

明汇的投资收益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

管理并支付管理费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定义范围,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已在《发

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

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了说明。同时,合伙企业出具了《关于北京

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否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及备案情况的说明》。

(2)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

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三)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

部门事先批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发行对象

不超过 10 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

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

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经公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包括北京诚

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且没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发行

人目前已分别与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

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

程中,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统一的合法投资单位参与认购,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未使本次发行对象超过十名。

综上,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六章“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总第十二条“费用分担与利润分配方式”的条款规定:在收到投

资分配的红利时,本企业应及时按照实缴财产份额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红利。根据

《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人之间不

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一致认为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的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

(4)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

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高德红外承诺,高德红外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

高德电气承诺,高德电气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

黄立先生承诺,黄立先生及其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一致认为:高德红外、高德电气、黄立先

生已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上述承诺已进

行了公开披露。

二、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情况

(1)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

联关系等情况;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诚明汇有 1 名普通合伙

人与 41 名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人民币万元)

1 普通合伙人 葛懿 14,331 47.77% 现金

2 有限合伙人 穆玉霞 3,249 10.83% 现金

3 有限合伙人 黄韶光 690 2.30% 现金

4 有限合伙人 朱勇斌 552 1.84% 现金

5 有限合伙人 杨翠平 552 1.84% 现金

6 有限合伙人 舒远鹏 552 1.84% 现金

7 有限合伙人 刘亚利 552 1.84% 现金

8 有限合伙人 焦文军 552 1.84% 现金

9 有限合伙人 丁学诗 552 1.84% 现金

10 有限合伙人 朱心龙 414 1.38% 现金

11 有限合伙人 周成林 414 1.38% 现金

12 有限合伙人 杨庆毅 414 1.38% 现金

13 有限合伙人 申长生 303 1.01% 现金

14 有限合伙人 蔡春生 303 1.01% 现金

15 有限合伙人 张宇 276 0.92% 现金

16 有限合伙人 张义 276 0.92% 现金

17 有限合伙人 张庆明 276 0.92% 现金

18 有限合伙人 张建东 276 0.92% 现金

19 有限合伙人 袁继琼 276 0.92% 现金

20 有限合伙人 杨定国 276 0.92% 现金

21 有限合伙人 薛贵重 276 0.92% 现金

22 有限合伙人 谢爱华 276 0.92% 现金

23 有限合伙人 尚亚林 276 0.92% 现金

24 有限合伙人 刘以松 276 0.92% 现金

25 有限合伙人 李严 276 0.92% 现金

26 有限合伙人 李胜 276 0.92% 现金

27 有限合伙人 李杰 276 0.92% 现金

28 有限合伙人 龚新颜 276 0.92% 现金

29 有限合伙人 韩莹梅 276 0.92% 现金

30 有限合伙人 管长生 276 0.92% 现金

31 有限合伙人 方抑强 276 0.92% 现金

32 有限合伙人 丁家海 276 0.92% 现金

33 有限合伙人 邓宏彬 276 0.92% 现金

34 有限合伙人 焦文堂 222 0.74% 现金

35 有限合伙人 周士宗 138 0.46% 现金

36 有限合伙人 张冬安 138 0.46% 现金

37 有限合伙人 曾宪明 138 0.46% 现金

38 有限合伙人 肖昌华 138 0.46% 现金

39 有限合伙人 向文辉 138 0.46% 现金

40 有限合伙人 邱德华 138 0.46% 现金

41 有限合伙人 罗德元 138 0.46% 现金

42 有限合伙人 胡逢云 138 0.46% 现金

合计 30,000 100%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北京诚明汇各合伙人资产状况良好,有能力足额缴纳各自对于北

京诚明汇的出资;各合伙人对于北京诚明汇的的出资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来源

合法,为各合伙人的直接出资,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各合伙人与申请人

高德红外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有限合伙资

金募集到位;

根据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在各方承诺在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方案于 证监会备案前足额缴纳各自对于北京诚明汇的出资,进而保证北京诚明

汇能够严格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价款缴纳义务。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对价支付”,北京诚明汇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可撤销地承诺按照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并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本次发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

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贵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贵会备案

前,有限合伙资金能够募集到位。

(3)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根据北京诚明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本协议各

方违反上述出资足额到位的约定,除应承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外,

违约方还应承担以下责任和损失:如因违约方违反上述出资足额到位的约定,致

使北京诚明汇迟延向高德红外履行认购价款给付义务的,自应支付股份认购价款

期限届满之日起,违约方应按未缴纳出资额的百分之一/日的标准向高德红外支

付违约金。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载明:(1)任何一方

对因其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

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2)北京诚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未按照合同及《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票认购款的,发行人有权立即终止本

合同,北京诚明汇需支付本协议 3.1 条约定之认购总金额 15%的违约金,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发行人有权要求北京诚明汇另行支付赔偿金;(3)本

协议之违约责任条款不以本协议的生效为前提,本协议一经签署,则相关的违约

责任即对本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

(4)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根据北京诚明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股份认

购协议》约定的北京诚明汇持有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本协

议各方不得转让其对于北京诚明汇的出资、不得表决同意减少对于高德红外的出

资、不得退伙。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锁定期”,北京诚明汇承诺其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北京诚明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就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上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三、关于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意见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

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

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已根据要求公开披露签署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北京诚明汇作为本次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北京诚明汇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发行人、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没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中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北京诚明汇已按要求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相关主体已出具承诺,发行人

已补充说明上述事项。上述相关情况合法合规,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权益。

重点问题 2:本次认购对象之一为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 1 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根据申请文件,其为申请人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1)请

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明确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参与认购的人员名

单及其认购具体金额。请保荐机构核查认购人员的认购能力,并就员工持股

计划参与认购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2)员工持股计划

的认购对象中有部分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

核查该等人员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3)请保荐

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其

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

回复:

一、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认购基本信息及对认购人员认购能力的核查

(1)请按照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明确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数量、参与认购

的人员名单及认购的具体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

关规定,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2、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

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4、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

决议并出具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

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加管理层和骨干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调动管

理层和骨干员工的能动性,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公司资本的补充。

5、2015 年 9 月 14 日,申请人律师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

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于 2015 年 10 月 12-13 日期间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以及申请人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

开发行方式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

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标准,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认购条件的骨干员工,共计 908 人,其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人合计出资 1,604 万元,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总规模的 10.80%。具体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认购金额(万元) 职位 资金来源

1 张燕 196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自筹

2 王玉 171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自筹

3 吴耀强 63 监事会主席 自筹

4 孙林 36 监事 自筹

5 苏伟 190 职工代表监事 自筹

6 黄建忠 158 总工程师 自筹

7 张海涛 158 副总经理 自筹

8 赵降龙 158 副总经理 自筹

9 范五亭 158 副总经理 自筹

10 熊立平 158 副总经理 自筹

11 陈丽玲 158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自筹

董事、监事、 1,604

高级管理人

员(11 人)

小计

其 他 员 工 13,248

(897 人)小

合计 14,852

注: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补选苏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苏伟先生作为其他员工身份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作为公司监事身份认购。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申请人律师对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法律意见。

(2)请保荐机构核查认购人员认购能力,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是否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

3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工资名册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收入情况,并核查了

出资额较大的员工的家庭财产状况,认为参与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有能力

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出资,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的员工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4】33 号)第二条之“2.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

源:……(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认购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

33 号)。

经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以及相应的实施程序、员工

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符合高德红外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认购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4】33 号)。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对象中有部分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请保

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

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

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目前尚未确定,本

次核查期间为关于本次非公开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 年 9 月 12 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1、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对象中部分为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管,分别为张燕、王玉、吴耀强、孙林、黄建忠、张海涛、赵降龙、范五亭、熊

立平、陈丽玲、苏伟,共 11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2015 年 3 月 12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述 11 名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

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前述 11 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除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外,不存在

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经向中登公司查询前述 11 名董事、监事和高管有控

制关系的关联方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买卖股票的

情况,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3、前述 11 人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行为。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高德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

本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德红外股票。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高德红外所有,并依法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前述承诺函已公开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拟通过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情况。根据其书面承诺,拟

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亦

无减持计划。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拟通过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

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情况。根据其书面承诺,

拟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

亦无减持计划。

三、请保荐机构就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认购,是否符合《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其公正履行职责发表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接受委托人委托,设立“广发原驰高德红外投资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以委托人所委托资金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部分股票。

(1)《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均未明确禁止或限制非公开发行中的保荐机构以其设立

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其中,《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

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

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该

规定,高德红外 1 号定向计划进行认购意向征集时已经充分向投资者履行了详细

告知义务,明确表明高德红外 1 号定向计划将全部用于认购广发证券保荐承销的

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投资者签署了认购意向

书。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保荐机构子公司担任高德红外 1 号定向计划

管理人符合证券保荐、发行与承销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高

德红外 1 号定向计划认购高德红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法合规。

(2)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拥有保荐和证券承销业务许可,子公司广发资管拥

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各自独立运作,上述两

类业务有各自的管理体系。作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已根据《证券法》

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已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

度,防范母子公司之间、不同业务之间、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及客户与客户之间的

利益冲突。

根据《广发证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对员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保荐

业务等业务过程中的信息隔离进行了严格要求。员工对工作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和

敏感信息严格保密,在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时,

自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

证券列入限制名单。对于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

由合规风控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

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广发资管《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等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中也均对隔离墙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实现业务之间的信息

隔离,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

综上,广发证券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由母子公司运作,已建

立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上述业务独立实施,规范运

作。同时,广发证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隔离制度,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项目和人

员实现严格监管,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广发证券认为:广发

证券已建立的措施能够保障其公正履行职责,广发资管管理的资管产品参与本次

认购不会对其公正履职产生影响。

重点问题 3: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申请人流动比率 46.16,资产负债率

2.25%,无长短期贷款,最近一年申请人多次使用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货币资金余额 4.12 亿元,本次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全部来自股权融资。

请申请人说明资产负债率极低的原因,请结合公司财务结构的规划,说明

低负债运营的好处及未来是否继续保持低负债运营,请说明通过股权融资募集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申请人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及测算依据。请结合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末货币资金的余额,及最近一年多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补充

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资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

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

请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

资产购买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核查本次募集资金的

必要性。

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一、公司资产负债率极低的原因,低负债运营的好处、未来财务结构规划,

以及本次通过股权融资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 2.25%,负债水平较低。公司在资

产负债率较低的情况下,采用股权融资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公司可使用的自有货币资金仅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及未来其他资本支出

计划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14,470.53 万元。

依据公司现有资金安排情况,其在日常所需经营资金、资本支出计划等方面已经

有明确安排或相关计划。

①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较大

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决定了公司需配备较多的流动资金。公司主营业务集

中在军品制造行业,军品生产至军方验收周期较长,主要生产期、收入确认及军

方验收付款时点可能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公司产品生产安排主要按照军方采购计

划执行,产品确认收入的时点取决于军方对交货、验收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军方确定采购计划后,由总承包商依照该计划启动采购和外

协加工的准备工作,并将产品需求分包至下级供应商。公司接到军方或上级承包

商的产品需求,在产品交付军方或上级承包商后确认收入,但各级供应商组装、

总承包商交付及军方验收等均需要时间。公司收入确认的时点距离军方验收付款

时间,依据公司处于承包分级层次的不同,一般需要 2 个月至 3 年的时间。上述

军工行业特殊的采购流程,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慢,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

高。

报告各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1 亿元、3.79 亿元、4.25

亿元和 6.58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2.10%、106.46%、106.73%和

133.95%(考虑年化因素)。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0.68 0.99 0.83 0.67

产品相似企业平均值 2.29 6.25 4.63 3.16

代表性军工企业平均值 1.06 2.02 1.16 0.72

存货周转率 0.33 0.35 0.33 0.33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数 1.58 3.75 2.78 1.82

代表性军工企业平均值 0.65 1.54 0.86 0.53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相比代表性军工企业。

主要原因是近几年发行人逐渐向综合光电系统和完整精确打击武器系统生产商

转型,成为“民参军”的代表性企业,在军工承包分级层次中,担任总承包商、

二级供应商的情况较少,相较传统国有军工企业长期担任总承包商、二级供应商

的情况,公司的研发生产、收入确认及验收付款周期较长。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

扩大,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导致营运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加。

②公司投资规划及资本支出需要较多资金

除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

目、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以外,公司还有以下投

资规划或资本支出:

序号 项目 未来三年规划资金(万元)

1 收购湖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 34,480

2 技术研发与创新 49,500

合计 83,980

注:公司最近三年的研发投入数额分别为,2012 年度 7,214.91 万元,2013 年度 10,705.14 万元,2014 年

度 16,483.64 万元,对于 2015-2017 年的研发投入预测,本着谨慎、客观的精神,假设未来三年对于技术

研发与创新的投入均保持与 2014 年相同的数额,则未来三年共需投入约 49,500 万元

③满足公司股东投资回报的需要

公司十分重视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每年现金分红

比例较高,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较多,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达 5,400 万元,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净利润的比例达 85.42%。

未来公司将继续延续现有的现金分红政策,提高股东投资回报率。

2)公司通过债务融资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空间不大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净额合计

78,096.42 万元。由于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不足,导致公司无法用抵押贷款获得大

额债务融资以满足募投项目建设需求。

公司亦审慎论证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建设项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246,350.75 万元。可发债募集资金金额与公司未来

三年规划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3)公司低负债运营的原因及好处

公司在 2010 年上市之前资产负债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持平,上市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下降至较低水平,主要系一方面首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大幅

规模扩大;另一方面,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稳健经营,追求低财务风险、努力降

低财务成本,尽可能利用自有资金满足经营需求,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未

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投资规划的逐步实施,预计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将

逐步提升。

4)本次募投项目采用股权融资,虽然短期可能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但仍有

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募投项目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短期一定程度上会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但

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提高每股收益和保护中小

股东利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①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快速推进,

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和董事会的决议,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②规范内部控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为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股东的影响,公司

将在原有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

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等环节进一步梳理,加强成本管理,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③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保证股东利益回报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分红政策,并制定了相关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

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

回报,降低因本次发行引起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对股东收益的影响,确保本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及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了解

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发行人有关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有关资料,访谈发行人董事

长及高管人员,了解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

解公司融资战略和规划;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总体债务水平较低,财务结构稳健;发行

人自有货币资金不能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需求,且未来投资需求和经营活动

资金需求较大,债务融资难以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发行人采用股权融资是合理

的;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及测算依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补充流动资金数额测算

近年来,随着发行人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延伸以及技

术研发费用的不断增长,发行人为了保证生产能力与工作效率,对补充营运资金

的需求日益迫切。我们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1 号)中有关营运资金量的计算公式、以及销售百分比法

测算营运资金量的计算方法对发行人的补充性营运资金需求量进行测算,公式中

所引用的数据均来自于发行人当年对外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银监会的测算方法

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相关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

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

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经以上公式计算得出发行人 2014 年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周转指标 天数 次数

1 存货周转天数 1,026.47 0.35

2 应收账款(包含应收票据)周转天数 421.28 0.85

3 应付账款(包含应付票据)周转天数 155.03 2.32

4 预付账款周转天数 138.19 2.61

5 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8.22 43.79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

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0.25 次。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以 2014 年销售利润率 19.26%和近两年平

均收入增长率 15.93%,作为销售利润率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2015 年预测所需的营运资金量=2014 年度销售收入×(1+预计销售收入年

增长率)×(1-2014 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9,798.06 万元×

(1+15.93%)×(1-19.26%)/0.25=149,006.93 万元。

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需求额度

相关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需求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

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根 据 发 行 人 2014 年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 货 币 资 金 ” 项 下 金 额

41,223.23 万元,“短期借款”项下金额为 0,可知融资人自有资金为 41,223.23

万元,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为 0。

综上:发行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49,006.93 万元-41,223.23 万元

=107,783.70 万元

(2)销售百分比法

与银监会的测算指标选取保持一致,选取 2014 年和 2013 年的营业收入的

平均增长率 15.93%作为预测期收入增长率。

销售百分比法测算如下:

项目 2014 年度/ 账面余额营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7 年预测数

2014.12.31 业收入占比 2015.12.31 2016.12.31 2017.12.31 -2014 年实际

账面余额 预计金额 预计金额 预计金额 数

营业收入 39,798.06 - 46,136.26 53,483.88 62,001.68 22,203.62

应收票据 7,871.40 19.78% 9,124.99 10,578.23 12,262.90 4,391.51

应收账款 54,037.66 135.78% 62,643.65 72,620.22 84,185.66 30,148.00

预付款项 5,176.53 13.01% 6,000.93 6,956.64 8,064.55 2,888.02

存货 63,368.55 159.23% 73,460.57 85,159.84 98,722.32 35,353.77

经营性资产合计 67,085.58 168.56% 77,769.57 90,155.09 104,513.11 37,427.53

应付票据 - - - -

应付账款 7,852.18 19.73% 9,102.71 10,552.40 12,232.97 4,380.79

预收款项 1,232.11 3.10% 1,428.33 1,655.80 1,919.51 687.40

经营性负债合计 9,084.29 22.83% 10,531.04 12,208.21 14,152.48 5,068.19

运营资金占用 58,001.29 145.74% 67,238.53 77,946.88 90,360.63 32,359.34

根据测算结果,发行人运营资金缺口为 32,359.34 万元。

综上,按两种方法测算公司未来三年的营运资金缺口均高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鉴于红外热成像技术在国内军、民两个领域均处于成长期,市场空间大,

对于各个领域的应用需大规模投入。基于以上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

需要补充与业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投入需求。

通过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公

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所处军工行业的独特行业性质(具有较长的业务周

期与订货提前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从 2012 年的 2.97 亿元增长到 2014 年的 3.98

亿元,绝对数值增长有限。但是鉴于发行人军品订单业务周期长,发行人的存货

却由 2012 年的 4.20 亿元增长到 2014 年的 6.26 亿元,增幅 49.05%;应收账款

(含应收票据)从 2012 年末的 5.28 亿元到 2014 年末的 5.03 亿元,一直维持在

较高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发

行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参

与竞买土地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竞拍凤凰山[地块号:EPI(2015-0))06]

宗地的使用权。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以 5210.84 万元竞得该地块使用权,宗

地编号 420115086014GB00005。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

公司名下,公司已全部支付本次竞买土地价款。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收购湖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葛懿、穆玉霞等 42 名自然人

签署《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懿、穆玉霞等 42 名自然人关于湖北汉丹

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湖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 100%

股权,交易金额为 48,7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湖

北汉丹机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已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已支付本次收购价款

14,220 万元,预计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除上述事项及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以外,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无其他实施或拟实施其他重大投资或资本购买事

项。

四、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事项外,公司未来三个月

无其他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

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与自有资

金进行有效区分,不会违规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承诺如未来三个月内出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机会,公司将以自有资

金或另行筹资进行投资,且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使用或变相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筹集资金。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筹集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安排,是公司真

实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信息披露充分、准确,不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结合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一期

财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规划、同行业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银行借款合同、授信

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可行性报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

提供的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测算过程、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等;查阅了证监会网站

以及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进行访谈

明;查阅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定期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中

超募资金使用的相关公告、三会文件、首发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

及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付及存货科目对流

动资金的占用情况,对未来三年流动资金需求量进行审慎测算;发行人拟用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考虑了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备必要性,符合长期发展的实际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流金额 22,142.14 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8.79%(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为基础),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8.99%(以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为基础),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5.06%(以年化 2015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基础),用于补流金额占公司现有资产规模比例较小,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流金

额与公司现有资产、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二、一般问题

一般问题 1:请发行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

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

能出现下降的,应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请发行人公开披露将采用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

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进行承诺的,请披露具体

内容。

回复: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

的公告》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武汉高德红外

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收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具体情

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超过 100,000,000 股(含本数),发行价格为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募

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3,807.14 万元,在募集资金总额范围内,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最

终发行的数量。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00,000,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本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

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效益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

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

度的下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填补措施,不断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

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一)影响分析的主要假设前提与说明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6 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

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100,000,000 股,不考虑其他调

整事项(如后续年度利润分配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00,000,000 股增至不超过 700,000,000 股;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73,807.14 万元;

5、预计公司 2016 年发行前后的财务指标时,是基于公司 2015 年第三季

度财务报告的数据(未经审计)。2015 年 1-9 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7,319,292.71 元,按照 2015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 进行预测,2015 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 49,759,056.95 元。考虑到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

状况等因素影响,2016 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难以预测。假设 2016 年收益情况

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的净利

润比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下降 10%,即 44,783,151.25 元;

(2)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持

平,即 49,759,056.95 元;

(3)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 2015 年度预计的净利润增

长 10%,即 54,734,962.64 元;

6、根据经董事会审议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4 年度共计分

配现金红利 12,000,000.00 元(含税),该分配方案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实施

完毕;假设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仅采用现金分红,且利润分配金额与 2014

年相同,并将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实施完毕。

7、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产生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

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6 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

测,2016 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 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2015 年度/ 2016 年/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后(不考虑

实施前

任何募投效益)

期末总股数(股) 600,000,000.00 600,000,000.00 700,000,000.00

期初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元) 2,435,879,158.24 2,473,638,215.19 2,473,638,215.19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49,759,056.95

润(元)

2015 年度现金分红(元) 12,00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元) 738,071,4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股) 100,000,000.00

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假设一

净利润比 2015 年度下降 10%,即:44,783,151.25 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473,638,215.19 2,506,421,366.44 3,244,492,766.44

益(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746 0.0689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746 0.0689

每股净资产(元) 4.1227 4.1774 4.6350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3% 1.80% 1.57%

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假设二

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持平,即:49,759,056.95 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473,638,215.19 2,511,397,272.13 3,249,468,672.13

益(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829 0.0766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829 0.0766

每股净资产(元) 4.1227 4.1857 4.6421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3% 2.00% 1.74%

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假设三

净利润比 2015 年度增长 10%,即:54,734,962.64 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2,473,638,215.19 2,516,373,177.83 3,254,444,577.83

益(元)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912 0.0842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29 0.0912 0.0842

每股净资产(元) 4.1227 4.1940 4.6492

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23% 2.19% 1.91%

注 1:未实施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注 2:实施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

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 3: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股本;

注 4:未实施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

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 5:实施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初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

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账后的使用效益,若考虑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程度应低于上述测算

结果。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

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两个募投项目的投资,以优化产品结

构,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将积极配置资本资源,及时、有效地将募集资金投入各项募投项目中

去。然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投入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

集资金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

务。因此,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时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

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已经公开披露了《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予以充分披露。

三、公司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措施

为了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

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

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主要措施如下:

1、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审批程序,

进行事前控制,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规定的用途;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将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持续督导期间,保

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四、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

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以提升资产质量、提高营业收入、

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

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2)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

目;(3)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

范围和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尽量降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份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发挥业务优势,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2010 年 7 月,公司顺利完成在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

金净额 1,855,649,444.97 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制约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问

题,为公司创新转型和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到位后,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及行业发展机遇下,公司将深入实施既定的发展战

略,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在此基础上,借助公司所处行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

机,公司将充分发挥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不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

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已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

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

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做出

保证。

五、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807.14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 拟投入金额(万元)

1 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36,275.00

2 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 15,39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2,142.14

合计 73,807.14

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本项目有利于推进我国“军民融合”的建设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

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军民融合深

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努力贯彻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新思路和新要求,提出到 2020 年,形成较为健

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用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

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

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十

八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

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中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专门将“军民融合加强国防和军队

现代化建设”作为其中一篇,提出要大力推进军地资源开放共享和军民两用技术

相互转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满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

争需要的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

本次公司新型高科技(WQ)系统产业化项目,对推进我国“军民融合”的

建设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2)本项目是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公司产品技术新,起点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被

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取得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荣获了国家级新产品

称号,获得了出口欧洲 CE 标准认证。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

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并畅销全国各地。

公司已经阶段性完成从单一红外热成像企业到以红外热成像技术为核心的

光电设备和系统产品研制生产企业的战略转变,同时作为多款军用重点型号高端

装备类系统产品国内唯一供应商,完成了由武器系统配套厂商向武器系统总体单

位的跨越。

本次实施的公司新型高科技(WQ)系统产业化项目,产品市场指向技术含

量极高的红外自寻的导弹武器系统,是发行人作为综合光电系统设备制造商和武

器系统总体单位,依靠自有科技实力进入国防军工市场的重要一步,在军品市场

公司只有不断创新,从研制小到枪瞄,大到导弹红外导引头、战机预警系统,再

到完整武器系统的各类军用红外热成像仪和大型综合光电系统及大型高科技武

器系统,才能让其在与国有军工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促进劳动就业

本项目涉及产业从业人员众多,产业关联度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本

项目的建设,可以为国家红外技术产业能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可以带动冶金、消

费电子、视频监控等众多领域和产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将产生较大

提升作用,促进当地劳动力就业,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将为武汉市发展注入新的

活力,对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带动搞活相关企业的

壮大具有有力的推动作用。

2、“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提高我国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技术,优化国内红外探测器发展的产

业环境

国内制冷型红外探测器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在制备水平上,与国外还

有巨大的技术差距。所以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我国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技

术的提升,优化国内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产业发展,填补国内空白。

(2)有利于改善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增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

第三代高性能红外探测器可用材料体系主要是碲镉汞和锑化物超晶格。其

中,碲镉汞材料探测效率性能优异,但材料制备难度极高,欧美军工企业成熟产

品线中的成品率都不足 10%,国内整体半导体工业水平较低,更难实现碲镉汞红

外探测器的大规模应用。而锑化物超晶格材料性能与碲镉汞接近且具有综合优

势,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其良好的均匀性、相对较低的制备难度、极高的成品

率以及与碲镉汞材料相当的红外技术性能充分满足了红外探测器的技术控制要

求。采用锑化物超晶格材料作为红外探测器的首选材料,能够降低红外探测器的

制造成本,提高芯片产能,提高产业化程度,有效解决目前制冷型红外探测器供

应不足,售价昂贵的问题,改善国内红外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我国在航空航天、

红外制导、预警、医疗卫生、工业检测等领域对高性能红外热成像仪系统的需求,

增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

(3)打破欧美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保障我国军事安全

国内红外热成像仪企业可以从事红外系统的研发与生产,但其核心探测器

目前绝大部分仍需要依赖进口。不仅产能和成本受限,一旦停止供货,将严重影

响我国的国防安全。同时国外对出口给我国的红外探测器有严格的用途要求,不

允许用于军事用途。所以其产品的性能和规格受到严格限制,高速、高灵敏度、

长寿命等需求的红外探测器难以通过进口实现。同时,进口红外探测器在保养、

检验、维护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既不利于武器装备研发的问题归零,也不利于

武器装备生产使用的质量保障。而且进口红外探测器只有少数规格,不能实现产

品定制。但是红外探测器的应用广泛,在不同的武器装备中要求不尽相同,少数

的通用型号难以满足要求。实现锑化物超晶格探测器国产化,将满足我国对于高

端制冷红外探测器的需求,全面提升我国军事实力。

(4)有利于积累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经验和人才,通过扩散效应提高

产业的总体水平

形成业内领先的锑化物超晶格材料制备工艺,使产品性能指标和经济效益

位于国内同类产品前列。锑化物超晶格红外探测器的产业化对于国内制冷型红外

探测器制造来说,技术含量非常高。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国内红外探测器产业

的技术进步,国内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自科研院所起,技术的引进与扩散便是

弥补技术差距的有效途径。通过产业内人才的流动和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

术理念将促进国内红外探测器产业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我国突破在红外探测器技术方面材

料技术和工艺技术瓶颈,打破欧美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保障我国军事安全,

满足高铁、航空航天、深太空深海探索等前沿技术部署需求;提升我国红外探测

技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抢占全球灾害预警、医疗检疫、工业检测、汽车电子

等民用消费市场;提升国家整体科技与经济实力。

3、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鉴于红外热成像技术在国内军、民两个领域均处于成长期,市场空间大,

对于各个领域的应用需大规模投入。基于以上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

需要补充与业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投入需求。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所处军工行业的独特行业性质(具有较长的业务周

期与订货提前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从 2012 年的 2.97 亿元增长到 2014 年的 3.98

亿元,绝对数值增长有限。但是鉴于发行人军品订单业务周期长,发行人的存货

却由 2012 年的 4.20 亿元增长到 2014 年的 6.26 亿元,增幅 49.05%;应收账款

(含应收票据)从 2012 年末的 5.28 亿元到 2014 年末的 5.03 亿元,一直维持在

较高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发

行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

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1)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

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是在发行人以往军品生产技术

经验、资源等整合、攻坚的基础上制造出的新型、高端产品。

(2)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

目前,我国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发展现状表现为技术水平低下,且不具备批

量生产能力。该项目产品就是要攻克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技术难题,使之达到国

际先进、国内绝对领先的水平,并且实现批量化生产以满足现有业务对之的巨大

需求。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是在发行人原有红外

探测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技术升级和产品线扩张。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历来注重人才的培育、引进工作,目前,公司经过多轮较大规模的技术

研发周期,已拥有了一支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一流的综合研发队伍,在公司

1600 多人的员工队伍中,有近一半属于具备高技术素质的生产、研发人员。

此外,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推介和市场营销工作,在比利时设有子公司,通过

多年的国内与海外营销,锻炼出一大批专业化国际营销人才。

公司成立至今,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管理团队,分管技术工作的高管成员学历

显赫、年富力强,且拥有丰富的项目研发经验。

上述因素均为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储备基础。

(2)技术储备

对于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公司拥有国内第一条 8

英寸 0.25m 批产型 MEMS 生产线,可大批量生产非制冷焦平面红外探测器,从根

本上解决了红外武器装备全系统国产化的问题,能有效确保相关军品的科研生产

安全。在武器系统研制方面,公司已开发出数款结合外军作战需求的红外军用装

备系统,并参与国际军品市场竞争,在多次国际竞标中取得第一,具有一定的海

外军品贸易经验。

对于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公司是国内规模

最大的集光、机、电、人工智能图像处理技术四位一体的红外热像系统生产厂商,

在全球测温性红外热像仪领域排名第四。公司已于 2010 年开展制冷型红外探测

器的基础研发工作,目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相关技术指标国内领先。项目产品

能广泛应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既能实现进

口替代,更能打破少数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市场储备

对于新型高科技(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发行人凭借自身技术创

新与系统研发优势,开发出数款结合外军作战需求的军用红外系统,参与国际军

品市场竞争成功打开海外军品市场。随后,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及团队优势,“出

口转内销”,开始逐步承担我军多个重点型号项目产品的研制批产工作,打开了

作为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军品研制的大门,在军品市场历经十年磨砺,具有一定的

市场基础。该项目产品的国内外需求旺盛,发行人的产品代表世界先进军事水平,

填补了国内空白,有效提高我国军事装备水平,同时对外开展军贸出口,有助于

提高中国在相关国际军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本项目市场需求有保证,只需利用

原有国内外经销网络即可,无需重新开拓市场。国外市场方面,2007-2014 年,

国际市场上同类型产品前五大供应商实现销售额 66.21 亿美元,国外同类型产品

的市场需求还有增加的趋势。发行人产品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和更低的价格,在

日益膨胀的国际市场上有强劲的产品竞争力。国内方面市场,代表国际先进水平

的产品更是填补了国内空白,大大提升了我国军事装备水平。综上,新型高科技

(WQ)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市场需求有保证。

对于制冷型碲镉汞及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产业化项目,该项目的产品能

够广泛运用于电力、医疗、消防、公安、冶金、化工和军事等领域。在不同领域,

发行人的市场开拓状况不尽相同,且新的细分市场还在不断启动,需要发行人对

部分领域细分市场进行开拓。但是发行人在该项目中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处于

顶尖水平。发行人的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可以利用

自身技术优势与品牌优势第一时间抢占市场。该项目产品为制冷型碲镉汞红外探

测器和制冷型 II 类超晶格红外探测器,能应用于军用、民用两个领域。在军用

方面,两类型探测器将以优异的性能广泛应用于卫星、战机、导弹、防空、舰船、

装甲、火炮等各种武器装备,在满足军品需求的前提下,高德红外也提供部分民

用产品。由于制冷型红外探测器数量有限,实际供应量与实际需求量之间还有很

大的差距,国内生产的制冷型红外热像仪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国内军用和民用需求。

因此,本项目的目标就是实现制冷型红外探测器的批量生产能力,打破国外发达

国家的垄断,能够有效填补目前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空白,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

竞争。借助公司完备的国内外经销网络和深厚的品牌影响力,项目产品的销售是

有保障的,市场前景良好。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

做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融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承诺函》。详情如下:

“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上市公司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此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计算过程、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公司公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基本制度》、《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

制度》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承诺

函》,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

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一般问题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

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经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最近 5 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上述说明已进行了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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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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