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调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事项,是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并结合项目实
施主体实际经营情况的合理变更,能够加快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董事会形成的相关决议。
独立董事: 张维宾 李心合 万解秋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