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6-004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13 日 14:00—16:00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2: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12 日- 2016 年 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3 日 9:30—11:30 、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2 日 15:00—2016 年 1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28 号 7 楼会议室
4、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会利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0,396,8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949%。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 32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30,396,8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9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 30,396,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
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 4,2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 30,396,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
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 4,2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 30,396,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
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为 4,2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100.0000%;反对
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
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