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建斌先生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被提名人吴建斌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4 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有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吴建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吴建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东、贾叙东、江希和
201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