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68 股票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2016-00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1 年 10 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 1607 号”
民事判决书,就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 2012-017 号公告)。北京
高院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12 年 7 月,本公司收到北京
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详见公司 2012-024 号公告)。2014
年 4 月,该案恢复审理,并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在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详
见公司 2014-003 号、2014-008 号公告)。2014 年 12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
律师转送的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 1605 字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 2014-027 号公告)。
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年一
中执字第 00323 号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详见公司 2015-006 号公告),
并按照法院要求履行执行款。公司曾于 2015 年初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后暂撤回(详见公司 2015 年一季报、中报以及三季报“重要事项”相关章节)。
(二)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宁波双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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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 2014-
027 号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 年 6 月 19 日,
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 19-1-1 号查
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上海文盛 5600 万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
措施(详见公司 2015-012 号公告及 2015 年中报及三季报相关章节)。
2015 年 11 月 5 日,本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庭审过程中需
要核实相关证据,故法院宣布休庭(详见公司 2015-022 号公告)。2016 年 1
月 5 日,本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详见公司
2016-001 号公告)。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1、关于上海文盛起诉信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宏基兴业技术发展
公司、北京中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一案,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编号为 2015120024 的 2015 年一中执字第 00323
号案款收据,载明该案执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7565.9343 万元。
2、关于本公司起诉双圆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等一
案,本公司于日前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 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诉讼(一)中,本公司在 2014 年度报告中已就裁定执行标的的
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利息等款项,以截止 2014 年度为限前后计提了
73091714.93 元预计负债。上述最终执行结果将影响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约
256 万元。
2、上述诉讼(二)尚未有判决结果,该案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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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诉讼的进展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
本公司将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并就上述诉
讼(一)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并获受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
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1、2015 年一中执字第 00323 号案款收据
2、2015 浙甬商初字第 19-5 号民事裁定书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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