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高科:2016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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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ongtu High Technology Co.,Ltd.

600122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六年一月

宏图高科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21 日(星期四)14:30

二、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68号708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4日(星期四)

五、会议登记时间:2016年1月15日9:30~11:30,13:30~16:30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七、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召开,介绍股东及其他出席人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纪律与表决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宣读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

(六)主持人提名,会议选举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七)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八)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

(九)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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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场纪律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次大会的会议纪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三、经公司审核后符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条件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出席人员方可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士进入会场。会议期间,与会者必须遵

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保持会场安静,对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务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建议权、表决权;未

通过股东资格审查或在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的股东,不具

有本次现场会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五、股东发言顺序按照所持表决权的大小依次进行。股东发言范

围应与本次大会审议的议题或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有关,发言内容

须简明扼要,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10 分钟以内,超出上

述范围的,大会主持人有权予以提醒或制止。股东也可在闭会后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有关问题。

六、股东应依照《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2

不得干扰其它股东的表决,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确认、签署与本

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七、与会者对本次大会内容负有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

定的保密义务。

3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有

效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股东行使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二、大会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在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三、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应逐项审议,并按自己的真实意

思表决。投票时,在《表决票》中每一议案相对应的“同意”、“反对”、

“弃权”表格中选择一项(只能选一项),并以“√”为准,不符合

此规则的表决票无效,统一按弃权票处理。

四、股东表决完成后,由会务组统一收集表决票,并进行表决结

果统计。

五、统计表决结果时,应由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以及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共同完成计票、监票工作,并由监票人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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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沈坤荣、恢光平、眭红明先生辞

职,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董

事会提名李浩、林辉、王家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同本

届董事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李浩、林辉、王家琪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核,同意提名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浩、林辉、王家琪先生的提名。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如下:

李 浩先生:1951 年生,中国国籍,法学硕士,南京师范大学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江苏省法

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林 辉先生:1972 年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中国社科院经

济研究所博士后,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

学金融计量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工业与信息化部咨询专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人,《管理科学学报》、《金融研究》、《中国管

理科学》等国内一流期刊的匿名审稿人;兼任苏兴金融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淘淘巷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融(中

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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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琪先生:1962 年生,中国国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

授。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学、公司金融、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及投资银行

学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先后主持省教育厅课题 1 项,南京财经大学

校级研究课题 3 项。参与国家各种基金课题 3 项。在《投资与证券》、

《金融与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统计与决策》等刊物发

表学术论文 10 多篇。

本次提名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请审议。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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