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6-0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或“公
司”)分别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锡商
初字第 0198 号判决书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4)四民二初字第 30 号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诉讼受理日期:2014 年 8 月 8 日
2.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
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
《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
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或有事项部分。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诉讼受理日期:20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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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机构名称: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
公司已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2015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
《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此事项的进展
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披露的《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
半年度报告》或有事项部分。
二、有关案情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基本情况
(1)原告: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鼎
一”)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
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
(2)被告: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北路 108
号
代理人: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
(3)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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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纠纷起因
无锡鼎一为购买车铣中心,分别与欧克公司、机床公司签
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由欧克公司、机床公
司提供车铣中心并负责安装调试,但欧克公司、机床公司均未能
按约完成安装调试。因设备未能最终验收,无锡鼎一要求赔偿损
失。
3.诉讼的请求
欧克公司、机床公司赔偿合同解除前的损失 2,788 万元;诉
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基本情况
(1)原告: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
东洋”)
住所地: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北侧办公楼 3 楼
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床公司”)
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2.有关纠纷起因
原、被告连续发生加工承揽业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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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制造机床的主轴、配件等产品并交付被告。被告至今尚未支
付部分货款。
3.诉讼的请求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15,298,546.35 元,给付逾期利息损失
3,242,504.39 元。
三、判决情况
(一)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判决情况
依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商初字第
0198 号判决。裁决结果如下:
(1)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无锡鼎一赔偿损失 22,587,385 元,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在 15,920,000 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江苏欧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无锡鼎一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519,409.52 元、
场地占用损失 440,088 元、建造和拆除设备基础损失 899,900 元,
合计 3,859,397.52 元。
(3)驳回无锡鼎一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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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积极应对,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
诉。
(二)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
1.判决情况
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
的《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二初
字第 30 号判决。裁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加工、定作合同价款 15,298,530.18 元;
(2)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加工、定作合同价款 15,298,530.18 元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
(3)驳回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积极应对,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
诉。
四、其他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已在 2015 年半年度报告中
进行了披露,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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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2015 年 8 月 29 日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5 年公司依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 19,162,504.39 元,
对公司 2016 年损益将不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
商初字第 0198 号
2.《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四民
二初字第 30 号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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