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鸿律字(2016)第 01 号
致: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博、钟继成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
认,公司提供给本所见证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无虚假、遗漏和隐瞒之处。本所见证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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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见证
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
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注意事
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下
午 14:30 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委托董事曲
向荣先生主持。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
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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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850,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21,850,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1%。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会议
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上述参会股东和有关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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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
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本所见证律师经审核,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
中,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全体股
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
据现场投票统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
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
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321,850,704 100% 0 0.00% 0 0.00%
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
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321,850,704 100% 0 0.00% 0 0.00%
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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