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公司《关于聘请 2015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我们对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
2015 年度内控制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聘请 2015 年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 2015 年度内控制度审计
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周应苗 舒 建 袁 琳
二 O 一六年一月十三日